摘 要:高校教學督導制度是由內部督導制度與外部督導制度構成的。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高校教學督導制度建設經歷了萌芽、初步形成以及發(fā)展完善三個階段。萌芽階段并沒有獨立的教學督導制度形成,但教學督導已成為政府與高校的一項職能。初步形成階段以內部督導為主,內部教學督導制度是在借鑒國家教育督導制度建設經驗基礎上形成與發(fā)展起來的。發(fā)展完善階段內部與外部督導制度均有建立,但以內部督導制度建設為主,外部督導制度建設為輔。今后,需要進一步加強高校內部教學督導制度建設,在督導理念、內容、方式方法等方面做更深入探索。同時,需要合理定位外部教學督導制度職能,避免高校教學管理與模式走進同質化誤區(qū)之中。
關鍵詞:高校;教學督導;外部督導;內部督導;督導制度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建設受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影響,經歷了比較艱難與曲折的發(fā)展歷程。高校教學督導制度作為高校教學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并沒有被確立為一項基本教育制度,但其作為高校教學管理監(jiān)督機制的一種重要形式卻早已存在了。高校教學督導制度建立后,在保障與促進高校教育教學質量提升過程中發(fā)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在經歷了70年的發(fā)展后,我國高校教學督導制度體系初步形成,但仍處在進一步發(fā)展完善之中。
高校教學督導制度萌芽階段(1949年—1990年)
我國高校教學督導制度建設經歷了一個很長的醞釀時期,在這一階段政府已開始對高校教學行使相應的督導職能。
1.高校教學督導職能的醞釀(1949年—1960年)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開啟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進程。1950年,第一次全國高等教育會議召開,明確提出了推進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其后,政務院和教育部先后頒布了《關于修訂高等學校領導關系的決定》《高等學校暫行規(guī)程》等行政法規(guī)與規(guī)章,對新時期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做出明確規(guī)定。195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布《關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擴大高等教育規(guī)模的要求,自此高等教育進入“躍進式”發(fā)展的教育大革命時期。1961年,在“調整、鞏固、充實、提高”八字方針指導下,高等教育進入調整時期,高等教育開始從追求數量上的增長到關注質量上的提升,國家政府部門也開始強化對高校辦學的監(jiān)督和指導。
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初步建設和探索時期,對高校教學的督導是以中央政府為主體的外部監(jiān)督和指導為主,建立與實施了以下措施:第一,中央政府統(tǒng)一領導全國高校,制定高等教育的基本政策和方針;第二,對高等教育實施高度統(tǒng)一的計劃管理,改造舊的高校,改變綜合大學模式,發(fā)展專門學院,注重高校專業(yè)的實用性;第三,以蘇聯(lián)教育模式為藍本制定我國高校教育體制機制。1956年,中國高等教育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章程草案》,以法令形式確立蘇聯(lián)模式的高等教育制度,并聘請?zhí)K聯(lián)專家對高校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和課程組織進行指導。1957年,中蘇關系惡化,高等教育進入不再借鑒蘇聯(lián)模式的自主發(fā)展時期,但由于長期受蘇聯(lián)模式影響,這個時期仍然保留蘇聯(lián)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特點。
2.高校教學督導職能的確立(1961年—1966年)
1961年,中共中央批準試通過的《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對高校內部教學和管理的監(jiān)督和指導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指出黨總支委員承擔對院校委員會決議的執(zhí)行和各項工作完成情況的監(jiān)督工作,學校需要定期對教師進行考核,主要考核教師的教學能力以及思想政治情況,加強對學生政治態(tài)度和思想狀況的鑒定。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學校內部教學監(jiān)督和指導與“又紅又?!钡娜瞬排囵B(yǎng)目標相適應,具有鮮明的政治性。
3.高校教學督導職能建設的停滯(1966年—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國高等教育遭到嚴重破壞,部分高校被停辦或者合并,高校招生中斷六年,規(guī)模急速縮減,高等教育管理陷入無序狀態(tài),教育管理規(guī)章制度被廢除,教師被強制下放,高等教育陷入崩潰的邊緣。
4.高校教學督導職能的恢復與重建(1977年—1990年)
《教育部關于1977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的頒布意味著高考制度的恢復,國務院逐步批準恢復建設普通高校,中國高等教育進入恢復重建時期。同年,鄧小平提出恢復教育督導制度的構想,強調教育督導在教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對高等教育教學督導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影響。此間,高校雖然未建立教學督導制度,但是在學校管理中已開始強調對學校教學及各項工作的監(jiān)督和指導。197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修訂了《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決定(試行草案)》,對中央教育部和中央各業(yè)務部門的職責做出規(guī)定,中央教育部負責編制高等教育的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制定各項規(guī)章制度,中央各業(yè)務部門負責對高校的各項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督查內容包括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學工作、師資培養(yǎng)工作、總務工作等。1986年,國務院頒布《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guī)定》,對各級政府的高等教育管理職責做出明確規(guī)定,各級政府對其所管轄的高校都具有組織檢查、評估教育質量的職責。高等教育制度建設的恢復重建時期主要強調外部政府對高等教育教學的檢查和監(jiān)督,明確各級政府對高等教育的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從宏觀層面對高校的教學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督查內容涉及學校教學規(guī)劃、教師教學水平、師生思想政治素質水平等。
高校教學督導制度初步形成階段(1991年—2011年)
1991年,國家教委發(fā)布《教育督導暫行規(guī)定》,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關于教育督導的規(guī)章性文件,打開了中國教育督導新局面。由于處于“兩基”“普九”工作的關鍵時期,《教育督導暫行規(guī)定》中對于督導工作的基本范疇、基本任務等具體規(guī)定都是針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展開的,未涉及對高等教育督導的相關規(guī)定,但其所蘊含的教育督導理念、模式、隊伍建設以及運行機制等為高校教學督導制度建設提供了可靠的借鑒與啟示。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頒布,將教育督導確立為一項基本教育制度。《教育督導暫行規(guī)定》與《教育法》頒布后,北京大學、廈門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等一些高校在借鑒先前基礎教育督導體系建設經驗基礎上,陸續(xù)在學校組織內部建立了教學督導機構,加快了高校內部教學督導制度建設的進程。
20世紀末,我國高校出現(xiàn)教師退休高潮,并且隨著高校擴招政策的實施,使得高校教師隊伍出現(xiàn)了較為嚴重的短缺現(xiàn)象。為了克服師資隊伍短缺問題,各大高校在21世紀初期招聘與引進了大批青年教師。青年教師教學經驗不夠豐富,如何幫助他們快速成長,保障高校教學質量已成為高校管理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2001年,教育部又頒布了《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 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為高校教學督導制度的建立提供方向性指導。
表1[1]列舉了北京大學、廈門大學、寧波大學、哈爾濱工業(yè)大學、北京師范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北京)內部關于教學督導人員與職能規(guī)定的內容。
表1 高校教學督導制度相關規(guī)定
學校建立時間督導人員職能
北京大學1996年熟悉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教學水平高、工作責任心強、治學嚴謹、身體健康的老教授了解教學第一線情況、聽取師生的反映;選擇教學工作中有深入研究價值的專題進行調研;了解學校教學工作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與任課教師交流,提出改進意見。
廈門大學1997年教學經驗豐富、學術造詣高的離退休的正、副教授了解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效果,指導青年教師改進教學方法;反映學生學習態(tài)度和遵循規(guī)章制度情況;就學校教學改革和管理等重大問題提出批評和建議等。
寧波大學2000年校聘關鍵崗位、資深崗位或者具有高級職稱的離退休教師對學校人才培養(yǎng)模式進行研究和評估;對教師教學活動給予指導和建議;收集師生對教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提出教學管理和教學改革的意見和建議等。
哈爾濱工業(yè)大學2002年教學水平高、教學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熱心教學工作的退休教授和現(xiàn)職教學帶頭人與教學名師課堂教學、實驗教學質量檢查;通過經常性聽課,將聽課意見和建議反饋給教師和教學質量科;對經驗不足、教學方法不力的青年教師予以幫助、指導等。
北京師范大學2007年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教學水平高、在本專業(yè)領域里有一定影響的教授“以督促管”,全面了解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向管理部門反饋有關情況;“以導促建”,總結和分析深入教學一線所發(fā)現(xiàn)的問題,幫助教師提高教學水平等。
華北電力大學
(北京)2010年熟悉國家有關教育方針政策,具有高度事業(yè)心和責任感,有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在師生中擁有較高威望的教授檢查教學計劃執(zhí)行情況,教師教學以及學生學習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反映師生對學校教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推廣好的教學經驗;參與有關提高教學質量的各項檢查、評估工作等。
2004年,為強化高校教學質量建設,教育部印發(fā)《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方案》,制定本科教學工作評估指標體系以及標準,對高校本科教學工作展開了全面評估。2011年,教育部印發(fā)《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評估工作的意見》,明確了本科教學評估的意義和目的[2]。高校本科教學工作評估指標體系的制定以及本科教學工作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建立為保障高校教學質量提供了可靠的外部支持。
高校教學督導制度發(fā)展完善階段(2012年—至今)
2012年以后是我國高等教育由精英化邁向大眾化,從外延式發(fā)展向內涵式發(fā)展的重要轉型時期。2010年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指出:“提高質量是高等教育發(fā)展的核心任務,是建設高等教育強國的基本要求?!盵3]高校教學督導作為教學質量、教學管理的監(jiān)控手段,在提升教學質量、規(guī)范教學管理方面發(fā)揮積極的作用。
2012年,國務院頒布《教育督導條例》(以下簡稱《督導條例》),對教育督導的內容、原則、實施等做了詳細規(guī)定,且適用范圍由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拓展到各級各類教育?!抖綄l例》的頒布是教育督導法律地位提升的表現(xiàn),對教育督導制度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也為高校教學督導制度建設指明發(fā)展方向。相較1991年的《教育督導暫行規(guī)定》,2012年的《督導條例》更加強調社會公眾的參與和監(jiān)督,要求教育督導機構的督導意見應該在結合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xiàn)場考察情況和公眾的意見的基礎上形成。2014年,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fā)《深化教育督導改革轉變教育管理方式意見》,為深化教育督導改革,轉變教育管理方式提供總體思路和工作目標,要求加快建設督政、督學、監(jiān)測“三位一體”的教育督導體系,規(guī)范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提高教育質量。《督導條例》發(fā)布后,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也針對各管轄領域高等教育發(fā)展情況出臺一系列督導文件,加強對高校教學的外部監(jiān)督。北京市“十三五”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2016-2020年)中提出將教育督導改革納入全市教育領域綜合改革中,強化教育督導的保障作用。2017年,北京市教委陸續(xù)頒布《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督導規(guī)程(試行)》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內部督導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等文件,對高校內外部教學督導提出具體要求。為加強高校外部教學督導,北京市教委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在督導主體方面,成立市屬高校審核評估專家隊伍,依據《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審核評估實施方案》進校考察,委托高水平第三方機構對高等教育教學情況進行監(jiān)測和評估;第二,在督導隊伍建設方面,遴選高層次評估專家,并通過舉辦高校督導評估高級研修班等措施加強督導人員之間的經驗交流,提升督導人員的素質和能力;第三,在督導內容方面,擴大了對高校督導內容的范圍,除了包括教育教學活動督導以外,還包括隊伍建設、人才培養(yǎng)、質量保障等方面。
2015年,《關于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的發(fā)布意味著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擴大,為規(guī)范教學權力運行,需要充分發(fā)揮高校內部教學督導的作用。因此,各大高校不斷完善學校內部教學督導體系,構建完善的教學督導機制,為提高學校教學質量提供支持和保障。采取的主要措施為:第一,制定教學督導規(guī)章。教學督導規(guī)章作為綱領性文件,為學校教學督導制度建設提供方向指導,學校層面的教學督導屬于微觀層面的教學管理,在《督導條例》頒布后,更多高校依據學校實際辦學情況頒布或者修訂了富有學校特色的教學督導條例。第二,建立教學督導機構。目前,高校教學督導組織模式主要包含兩種:職能處室模式以及相對獨立的督導和咨詢模式。職能處室模式具有行政職能,直接接受教學校長的領導,督導工作更具權威性。相對獨立的督導和咨詢模式是高校普遍采用的一種督導模式,督導組織附屬于教務處,接受教務處的管理,開展日常教學督導活動。第三,規(guī)范教學督導人員的管理。在各個高校修訂的教學督導條例中對督導人員的聘任條件、職能等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高校教學督導人員普遍從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離退休教師中選聘。第四,規(guī)范教學督導的實施。督導人員通過推門聽課、師生座談等形式對教師教學(督教)、學生學習(督學)和教學管理(督管)做出評估和指導。督教的內容包括教師的教學理念、教學設計、教學方法等;督學的內容包括學生出勤情況、聽課狀態(tài)、學生評教等;督管的內容包括學校管理理念、教學組織管理、專業(yè)建設、教學運行管理等。
新中國成立70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不斷完善,作為具有監(jiān)督職能的教學督導制度也隨之得到了不斷完善與發(fā)展。70年來,我國高校教學督導制度的演進與發(fā)展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不同階段教學督導制度演進的特征是不同的。萌芽階段,教學督導制度的演進以中央政府的外部監(jiān)督和指導為主,督導內容涉及學校教學規(guī)劃、教師教學水平、師生思想政治素質水平等。初步形成階段,教學督導制度演進以高校內部督導為主,內部教學督導機構是在借鑒基礎教育督導經驗基礎上建立與發(fā)展起來的,并呈現(xiàn)“以督為主”的特點。發(fā)展完善階段,內部教學督導規(guī)章與組織建設得到了加強,教學督導人員管理與教學督導實施得到了進一步規(guī)范。在該階段外部督導職能已不僅僅局限于教育教學活動督導,已擴展到包括隊伍建設、人才培養(yǎng)、質量保障等諸多方面。今后,若想更好地發(fā)揮教學督導制度在保障與提升高校教學質量的功能與作用,仍然需要進一步加強高校內部教學督導制度建設,在內部教學督導理念、內容、方式方法等方面做更深入的探索,同時,也需要進一步合理定位外部教學督導的職能,以防高校的辦學與教學管理走進同質化誤區(qū)之中。(作者:蘇君陽 陳伊凡,單位:北京師范大學教育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乜曉燕,雷鳴,王強.中國高校教學督導研究[M].哈爾濱:黑龍江大學出版社.2014.
[2]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評估工作的意見[EB/OL].(2011-10-31)[2019-07-31].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s7056/201802/t20180208_327120.html.
[3]教育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EB/OL].(2010-07-29)[2019-07-25].http://www.moe.gov.cn/srcsite/A01/s7048/201007/t20100729_171904.html.
《北京教育》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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