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縣區(qū)教育治理格局中,一些地方的教育局長既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官員,同時也在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擔任要職。
在這種組織架構下,教育局長一手主管教育行政事務,一手又拎起教育督導重任,承擔教育治理結構“管”和“評”的雙重職責。因此,教育局長是教育治理體系中的“轉換軸”“平衡器”,是保證教育督導機構相對獨立、掛牌督導常態(tài)化的關鍵。
教育局長扮演好這兩種角色,可以最大程度地發(fā)揮教育督導作用,實現教育治理結構優(yōu)化。為實現基層掛牌督導常態(tài)化,教育局長要從解決實際問題入手,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均衡配置“辦”“評”兩方資源。目前,縣區(qū)中小學校管理人員由教育行政部門任命使用,責任督學也由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給教育督導委員會,按程序聘任使用。這些人員大部分是教師身份的事業(yè)編人員。這些人員該怎么用,教育行政部門有充分的話語權。
教育局長可在政策允許、程序規(guī)范的前提下,在配足配齊配強學校管理干部的情況下,強化教育督導部門人員配備和責任督學隊伍建設,確保教育督導隊伍,特別是責任督導隊伍在年齡、學段、性別、學科等方面結構合理,實現“辦”“評”人力資源均衡配置,為掛牌督導常態(tài)化提供人力支撐,而不能任由責任督學特別是專職督學“二線化”“老齡化”,致使掛牌督導慢轉、空轉。
二是推進常態(tài)化工作機制建設。一方面,在責任督學管理層面,要明確責任督學的基本職責、督導內容和結果運用,建立督學報告、工作例會、學習培訓、年度考核等制度,將責任督學“管”起來。
另一方面,要組織研制責任督學履職的“說明書”“工作手冊”,為責任督學站標準崗、干標準活提供運轉高效的保障機制,把責任督學“用”起來,讓責任督學“忙”起來。責任督學回答好“為誰干”“干什么”“怎樣干”的“掛牌督導之問”,不再“摸著石頭過河”,掛牌督導常態(tài)化才能真正變成現實。
三是為掛牌督導提供條件保障。教育部《督學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督學晉升職級或職稱,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教育行政部門要為責任督學履職提供較為穩(wěn)定的領導組織架構,保證責任督學履職有安全感;要為責任督學設立功能完備的辦公場所,充分展示掛牌督導獨立性;要為責任督學專業(yè)化提供培訓支持,做到通識培訓與專業(yè)培訓、精準培訓的有機統(tǒng)一;要為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提供經費支持,確保責任督學掛牌督導經費預算充分,確?!坝绣X”“能花”“花得掉”。
四是強化教育督導結果的運用。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要真正發(fā)揮作用,就必須強化督導結果的運用。只有強化督導結果運用,才能調動學校自我完善和自我發(fā)展的積極性,才能讓掛牌督導充分服務于學校內涵式發(fā)展。
教育行政部門是掛牌督導結果的最大用戶。對責任督學掛牌督導結果,用不用、怎樣用、用得充分不充分,影響著責任督學履職的積極性,關系到掛牌督導的效能。
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報告、例會、發(fā)布制度,尊重責任督學話語權,聽取責任督學意見建議,敢于、善于運用掛牌督導結果,最大程度發(fā)揮責任督學“專業(yè)評委”的作用。
同時,還要敦促學校充分保證督學責任區(qū)、責任督學對學校重大事項在決策前的知曉、參與、監(jiān)督權,要求學校對督學責任區(qū)、責任督學提出的意見、建議,主動聽取,認真研判,協(xié)商采納。
(作者系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qū)專職督學)
《中國教育報》2019年12月10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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